微軟Windows XP系統四項霸王條款被判無效
發布時間:2011-07-07 點擊次數:
本報訊 (記者 王巍 通訊員 常鳴) 花750元購買正版軟件,安裝時卻發現如果不同意微軟公司的協議,就不能繼續安裝,消費者郭力將微軟公司訴至一中院,請求確認微軟協議中的28項條款無效,并公開賠禮道歉。
今天記者獲悉,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協議中有四項屬于“霸王條款”,被判決無效,郭力的其他訴訟請求則被駁回。
2006年7月6日,河南鄭州的郭力購買了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軟件一套,回家安裝時發現,使用該軟件必須同意《許可協議》和《補充協議》的諸多限制性使用條件。
郭力認為,協議中的28項條款顯失公平,對消費者明顯不利。
對此微軟公司認為,協議的各項條款主要是對原告獲得的權利的明確,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軟公司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權利的內容。
同時,目前軟件業普遍采取了內容相差不大的許可協議,已經形成一種行業慣例。如果不同意該協議,用戶可以選擇退貨。
經過對協議中28項條款逐條審查,法院最終確認, 四項條款減輕或免除了微軟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定義務,已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應被確認為無效。
此外,郭力基于協議部分條款無效主張被告微軟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1涉案條款中第20條第一項和第27條約定,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OS組件及支持服務可能給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害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這實際上免除了被告微軟公司因重大過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2涉案條款第20條第二項、第28條規定限制微軟公司責任條款。
法院認為,上述條款有可能減輕了微軟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屬于無效條款。
3涉案第26條第一項。該條款免除被告微軟公司對“OS組件”和“支持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上述條款免除了被告微軟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已構成《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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