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建設企業(yè)必須擁有ICP證
發(fā)布時間:2010-09-04 點擊次數:
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
摘 要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證)。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y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
第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xù)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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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ICP證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 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fā)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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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ICP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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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ICP證編號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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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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